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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平:促进我省奶农专业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

时间:2014-01-12 12:27来源:作者:编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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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平:促进我省奶农专业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正式实行以来,我省奶农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已成为我省奶业经济发展中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和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组织平台。
    一、发展规范的奶农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当前国际奶业管理的实践和我国各地奶业治理的经验表明,提高奶业的产业组织化程度是实现奶业多元化目标的重要途径,而发展规范的奶农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奶业组织化程度的关键手段。无论是奶牛的规模养殖、科学管理、统一的技术指导与服务,还是生鲜乳的集中收购、贮运和销售,抑或是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督还是产业链利益的合理分配,都可以通过奶农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和对外协作来完成。但前提是奶农专业合作社必须是“规范”的。所谓规范的奶农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由从事奶牛饲养经营的农民(以下简称“奶农”)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型经济组织。具体来说,发展规范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有助于提高生鲜乳产量和品质。奶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加快奶牛养殖的规模化进程,为采取统一管理提供极大的便利,还可以对牛群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控以使之达到最优产量。对奶牛养殖进行统一管理可有效解决小规模散养条件下的饲养环境差、人畜混居、畜粪共生等恶劣环境以及生鲜乳收集、贮运等操作环节极不规范等问题。此外,奶农合作社的建立会加快社员奶农之间形成互相监督的内在机制,并更加有效地约束奶农违规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能够有效监督、控制农户生产的原料奶品质,确保生鲜乳的质量安全。
     二是能够有效地提高奶农的经营利润。实践表明,虽然规模化养殖比小规模散养的成本有所提高,但奶价提高的幅度要远大于成本提高的幅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奶农的经营利润。发展规范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可以改变奶农在乳品产业链中不利的利益分配格局。合作社可以将生鲜乳收集、贮运、销售等全过程纳入运营范围之内,减少了中间环节,能有效保障成员的利益。
     三是能够维护奶农合法的市场地位。奶农专业合作社通过把社员的牛奶集中起来统一销售,提高奶农与乳品企业交易时谈判地位,特别是在定价方面获得更多的话语权,从而使社员在生产和投入方面具有更大的积极性。
     四是能够进一步稳定奶源市场。合作社实行统一管理可以降低监管成本,避免恶性竞争;同时减少交易费用,并调控局部失衡。
     二、我省奶农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省奶农专业合作社已初具规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些合作社初步具备了聚集分散农户、形成“人的联合”、资金联合的规模,充分体现了目前我国奶农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特征,基本实现了带动农户共同发展、规模生产、规模种植和规模养殖的效果。
     在奶农专业合作社的创建上,呈现了创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但以奶农自己组建和龙头企业组建为主。合作社的建立在解决农产品“卖难”、技术指导、农资服务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通过对外发展和对内服务,合作社起到了方便农户、让利于农户的作用,基本达到了聚集奶农、带动发展的效果。
     三、目前奶农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我省的奶农生产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数量上取得了较快增长,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相当数量的合作社名不副实
目前我省的奶农合作社绝大多数是以小区为单位组成,是由经营性奶站转变过来的,并非是奶农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自身发展需求而自发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一些仅仅是把名称由小区改为合作社,或是直接挂两块牌子,很多是为了得到政府的扶持,甚至有些不叫合作社工商部门就不给注册。因此,大多只是徒有虚名或只具有合作社的一部分功能,而名副其实、运作规范的合作社很少。即使是被当地官员认为是比较规范的合作社,实际上也是奶站经营者为了缓解奶站资金运转困难而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公司。
     2.内部运营机制不完善,缺乏民主管理
     奶牛养殖小区形成的合作社,领头人多是以前小区的领头人或是奶站的出资人。这样的最大优势是开始就有一个强势的领导者,可以解决奶农挤奶和交奶等问题。但也存在一个问题,即合作社的运转主要依靠个人权威来维系,合作社的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甚至无章可循,且相当一部分奶农专业合作社并未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因此,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社员很少能参与决策和管理,对农民的吸引力较差。每个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些合作社管理太松散,根本管不住人,社员之间相互不信任。另外,技术力量总体薄弱。大部分的奶农专业合作社的技术队伍规模偏小、学历层次偏低,业务能力较差,这对合作社的技术应用与推广形成了明显的制约。
     3.外部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
     由于生鲜乳市场的买方(寡头)垄断性质,以及合作社规模小、缺少产业链的增值环节,合作社仍不能完全改变生鲜乳生产者的市场弱势地位。多数奶农专业合作社在与公司进行契约谈判时往往受到“不公正待遇”,主要是奶农在奶价上没有话语权,而合作社以现在的功能和影响力,也只能在这一问题上呼吁、反映情况,同样没有话语权。虽然奶农承担着整个产业链中大部分的风险,但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弱势地位仍不能彻底改变。
     4.管理有盲区
     目前与奶农专业合作社相关的行政部门分别是工商行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只负责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而农业部门还没有明确的责任,目前只负责对合作社进行业务指导并协调与工商部门之间的关系。政府对合作社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合作社的发展处于放任自由状态。
     5. 政策扶持少,发展后劲不足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提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但是,这些扶持政策并没有在基层得到真正落实。由于缺乏资金,奶农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大大弱化,一方面合作社内部正常的经营活动无法开展,另一方面合作社无力向成员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上的支持。特别是在资金不足的条件下,奶农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奶厅面临困难。若生鲜乳的收集、贮运等中间环节不能纳入到规范的奶农专业合作社所能控制的范围内,奶农的利益将始终得不到保障。
     四、进一步促进我省奶农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建议
     1.完善现有奶农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促进其社会化服务功能的发挥
     要健全奶农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合作社内部组织制度、以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等都应以合作社章程的形式确定下来。要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规定好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互相之间的制衡关系。避免出现合作社领导或养殖大户“独揽大权”而侵害多数社员利益的情况。在不断提升奶农专业合作社凝聚力的同时,促进其社会化服务功能的发挥。
     2.引导奶农成立规范的奶农专业合作社,防止“虚假”合作社的大量出现
     目前一些奶农专业合作社并不是奶农自发成立的,而是由政府引导,私人奶站、小区业主或乳品企业领办的。它们有的是为了获得生鲜乳收购的合法资格,有的是为了获取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使得生鲜乳的质量安全和奶农的利益保障仍然存在隐患。建议在奶源管理中,引导奶农成立规范的奶农专业合作社,严格合作社奶站的审批,规范合作社的运作。对于拟向合作社方向转化的个体私营奶站,发证部门要严格审批,,宁缺毋滥,防止出现“虚假”合作社的现象。对于不符合合作社运作要求的奶站,要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的,要坚决撤销合作社奶站的资格,甚至取消生鲜乳收购的资格。
     3.加大对奶农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促进奶农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鉴于奶农专业合作社对保障奶业质量安全和促进奶农增收的重要作用,而相应的政府支持不足的现状,建议:第一,增加奶业扶持的专项资金,提高对奶农专业合作社的补贴力度。重点在养殖园区和挤奶厅建设方面给予倾斜。第    
二,在税收上应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比如,对奶农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免征增值税;对奶农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新成立的奶业合作社施行三年内免税等等,鼓励奶户自发成立专业合作社,并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管理。第三,为奶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多渠道的金融服务。建议把对奶农专业合作社的支持作为农业发展银行支持奶业发展的重要业务之一,尽快制定出对奶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的相关政策,由县级农发行具体实施。鼓励农村信用合作社选择规范的且经营业绩好的奶农专业合作社试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扩大信用社对客户的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建立适合奶农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抵押担保。第四,为奶农专业合作社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各级政府相应部门应为奶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各种信息的搜集、整理及发布等服务。同时,由于奶农专业合作社社员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政府应当为其免费提供相应的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培训,并引导其与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及农技部门建立联系,开展科研项目优先试验活动,以提高奶农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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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健全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保障奶业质量安全和维护奶农利益
     建议加快进行奶农风险保障体系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并探索建立由各方参与的生鲜乳价格协调组织,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和最低价格;建议各地尽快与乳品企业协商,建立按质计价和奶款到户相结合的付款机制,真正从制度上保障奶农利益。加快实现生鲜乳质量的第三方检测,逐步缓解畜牧部门的监管压力,有效解决奶农、奶站、乳品企业的等各方因奶质和奶价认定不一的而产生纠纷的问题。

(本栏目由政协河北省委员会办公厅信息处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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